北京一医药代表行贿50万获刑3年

2011-09-04 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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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销售自己代理销售的药品,42岁的医药代表袁献忠,向北京市宣武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和医师行贿5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袁献忠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袁献忠案发前是一名医药代表,据指控: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间,袁献忠在代理销售湖南协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宾葡甲胺片的过程中,给予时任原北京市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所长王金玲(已判决)药品回扣款355684元。2008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袁献忠伙同其妻子赵敏(另案处理),在代理销售湖南协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宾葡甲胺片的过程中,按照原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执业医师韩佳颖(已判决)开具的处方量,给予其药品回扣款117670元。2010年7月19日,袁献忠被查获归案。

此案开庭时,袁献忠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向王金玲、韩佳颖行贿是自己实施和操作的,其妻子赵敏没有参与。

受贿人王金玲证言称,其任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所长期间,赵敏多次向其推销水飞蓟宾葡甲胺片,因为这种药比较贵,就没有答应。2008年,赵敏通过别人介绍和其联系,说进这种药按进药量给所长每瓶6块钱回扣,并另按其处方量给每瓶4块钱回扣,其他大夫的按处方每瓶5块钱。后其同意进水飞蓟宾葡甲胺片。后来她每个月告诉赵敏所里的处方量,赵敏将钱打到其提供的银行卡上,赵敏和袁献忠一共给了她355684元。

新闻延伸:

医药代理行贿售药自揭罪行 "医贿串案"首判行贿者
昨天记者获悉,继北京7区县结核病防治所的13名医务人员获刑后,终有一行贿者获刑。医药销售代理商袁献忠因行贿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及医师,而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悉,袁献忠是因结核丸药商王尊合(行贿320余万,本报曾有报道)的揭发而案发。

据指控,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间,袁献忠伙同妻子赵敏(另案处理),在代理销售湖南协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宾葡甲胺片(一种治疗肝炎的药物)的过程中,给予时任原北京市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所长王金玲药品回扣款35万余元、该所执业医师韩佳颖药品回扣款11万余元。去年7月19日,袁献忠被查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袁献忠是因药商王尊合的揭发而案发。王尊合向反贪局交代自己向北京地区12个单位有关人员行贿之事的同时,还提供了水飞蓟宾葡甲胺片代理商涉嫌行贿的线索。这一线索在王金玲归案后得到了证实,她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代理商赵敏及袁献忠夫妇药品回扣一事。随后,检方通过上网追逃将袁献忠抓获,赵敏在逃。

王金玲说,2005至2006年,赵敏多次向她推销水飞蓟宾葡甲胺片,因为这种药比较贵,她就没有答应。2008年,赵敏又通过他人介绍和王金玲联系,说进这种药按进药量给所长每瓶6块钱回扣,并另按其处方量每瓶给4块钱,其他大夫按处方每瓶5块钱。后结防所召开了药事委员会,同意进水飞蓟宾葡甲胺片。

韩佳颖证实,单位药事委员会开过会后决定进这种药,赵敏给她药品回扣,每瓶5块钱,都是按月打到她的建行卡里。

据了解,袁献忠在侦查阶段曾供称,是他安排赵敏与王金玲谈涉案药品的费用,承诺具体的回扣款比例的。

法院认为,袁献忠伙同他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钱款,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两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王金玲因收受王尊合给予的49万余元,以及袁献忠、赵敏夫妇给予的35万余元,而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韩佳颖收受王尊合给予13万余元,以及袁献忠赵敏夫妇给予11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5年。

编辑: 冯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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