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SARS: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火速出台

2008-04-01 00:00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丁香园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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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备受瞩目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正在等待国务院最后审议。据了解,条例从起草到提交审议,前前后后,只花了短短半个月时间。说起这种非典时期的“非常速度”,主持该条例全程制定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宋瑞霖说:“我们采用的是特事特办的方式,这种速度前所未有。我们有信心条例能尽快通过审议,以在控制非典问题上起到好的作用。”

有关人士注意到,在当前这场SARS危机中,各个层面除了在病人收治、疫情监测、药物研究等方面竭力突进外,在机制的变革和重建上也在迅速行动。这与过去不同,不是等问题结束之后再总结反思,作政策和机制方面的修补。

为什么在这次危机中机制的修补能如此迅速?它对非典的抗击能发挥什么作用?会对政府行为和社会活动造成什么影响?

一个“应急蓝本”的出台

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非典疫情爆发以来,一直为中央三番五次强调的工作重点。

2003年4月1日,副总理吴仪视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时,就对在场的人表示,她此行“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推动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套机制的建立。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应急机制的建设问题。因此,吴仪的这番讲话,被国外舆论评价为“公共卫生事业上新的转折点”,是会对未来中国产生深远影响的“标志事件”。

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的问题,就在SARS肆虐的背景下,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4月14日,国务院召开办公会议,温家宝总理原则上同意卫生部关于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意见。

会后的当天,卫生部立即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召集相关专家,几乎是以“昼夜不息”的方式,进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的起草。

2003年4月25日,吴仪在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时表示,条例已经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4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方面意见,交由国务院常委会作最后审议。

宋瑞霖副司长告诉记者,尽管条例出台跟解决非典密切相关,但它不是单纯针对非典问题,而是适用于所有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可能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和放射性损伤,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条例是一个关于应急机制的法律‘蓝本’,为解决未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搭起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各级政府可以据此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反应机制。”

宋瑞霖把条例制定的意义,总结为“使突发事件处理机制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他说,有了这个条例,今后再发生诸如非典之类的事件,就能够有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处理渠道。面对灾害,大家不至于手忙脚乱,而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就能把灾难带来的损害控制到最低。“这是我们国家过去没有的,也是我们最大的创新。”

强化政府责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赵同刚司长和宋瑞霖副司长都不约而同地提到,条例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其体现出的思想,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这看似‘很虚’的原则,落实到具体条款中,就是强化了政府责任。”赵司长说。

宋瑞霖对此作了更仔细的解释:“传染病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但现在来看,一个突发事件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问题。控制SARS,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譬如进行人群隔离,关闭公共场所,规范老百姓日常行为,组织药品生产,供应医疗器械,等等,这些都直接与防治紧密相连,但却不是简单的、纯粹的卫生部门问题,而涉及到社会动员,要求很多相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作用,所以,政府必须全面协调,责任更重大。”

据了解,条例自始至终都贯穿“强化政府管理,履行政府职能”的思想。为做到应急方面的“常备不懈”,条例的总则里面就提出,从国务院开始,设立一个常备机构,即全国突发性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以卫生部牵头,财政、社保、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而总指挥,很可能参照这次抗击SARS的方式,“由副总理甚至总理级的领导担任”。而从县到省一级的地方政府,也必须按照此模式,设立这样的常备机构。如此一来,以后再遇到突发情况,就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应对,而不是临时搭建一个班子,政府职能也可由此转变,更倾向于进行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SARS事件中为诸多人非议的疫情通报问题,条例中作了具体责任规定。条例要求,政府在接到监测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事件报告后,需要在1小时内作出反应,向上一级政府通报,并有责任通告毗邻的省市地。若有谎报、瞒报或其他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况,惩罚颇为严厉: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或撤或降;更严重者,则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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